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研究生毕业去什么行业?
可以在汽车后市场、交通运输部门、汽车运输企业、铁路运输管理部门、地铁运输部门、轨道运输管理部门、物流企业、汽车制造或改装企业从事工程设计、技术管理、轨道交通管理、汽车及配件营销、改装维修、试验检测等方面的工作。
相应的就业岗位有:现场应用工程师、销售经理、司机、管理培训生、销售代表、物流操作员、融资租赁业务经理、储备干部、调度员、物流类管理培训生、客服专员 助理、试验检测员等。交通运输专业就业前景:随着我国城市的经济贸易和社会活动日益繁忙,城市交通发生了前所未有的迅速增长,传统的道路交通设施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运管处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运管处是运输管理部门的分支机构,属于市政服务部门,主要监管运营性质的交通运输的,隶属于交通局。 运管处职能:
一、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公路运输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做好旅客、货物流量、流向的调查研究和预测,制订本地区待业发展规划;
三、负责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货物运输经营(含非营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道路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以及道路运输***业务的备案管理;
四、负责本地区道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工作;
五、负责指导全市各区运管所的行业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地区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九、负责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与检查;
十、负责履行“三关一监督”(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从业人员资格关、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管)的安全管理;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的运输工作,做好战备、救灾、抢险等物资的运输组织工作,保证指令性***的完成; 十二、负责本地区道路运输市场举报投诉的受理、调查、处理以及110联动事项处理工作。
运管处是运输管理部门的分支机构,属于市政服务部门,主要监管运营性质的交通运输的,隶属于交通局。 运管处职能: 一、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公路运输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做好旅客、货物流量、流向的调查研究和预测,制订本地区待业发展规划; 三、负责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货物运输经营(含非营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道路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以及道路运输***业务的备案管理; 四、负责本地区道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工作; 五、负责指导全市各区运管所的行业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地区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八、负责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管理; 九、负责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与检查; 十、负责履行“三关一监督”(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从业人员资格关、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管)的安全管理;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的运输工作,做好战备、救灾、抢险等物资的运输组织工作,保证指令性***的完成; 十二、负责本地区道路运输市场举报投诉的受理、调查、处理以及110联动事项处理工作。
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
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10〕207号)文精神,现就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和营业资格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所收取的培训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实行***定价管理。
二、调整后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新增车型的培训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制定标准收费。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包含报名、教材、资料、理论学习、场地训练、道路训练等项目。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根据学员对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等附加学车要求开展的特殊教学活动,由学员自愿提出并签订驾培合同,明确约定具体特殊教学活动培训内容,其收费标准由驾培机构依据增加的成本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规定要求组织教学,落实课程和学时***,不得缩短学时或减少培训内容。
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持相关资质证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以价目表、标价牌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与收费有关的信息进行公示,并使用税务票据,按章纳税,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对培训机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 2014年8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市物价局阜价服〔2011〕107号[_a***_]废止。